男子利用公安内部系统卖个人信息 非法获利被判刑-网络热点-【鼎古号】

男子利用公安内部系统卖个人信息 非法获利被判刑

   2026-04-25 23:00:47 大河报鼎古号10
核心提示:公安局工作人员王某为牟利,与朋友董某合谋,多次以办案为由利用公安民警的数字证书对董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进行查询。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两人共查询银行卡状态等信息141条,获利141000元,其中王某获利112800元

公安局工作人员王某为牟利,与朋友董某合谋,多次以办案为由利用公安民警的数字证书对董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进行查询。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两人共查询银行卡状态等信息141条,获利141000元,其中王某获利112800元。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此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二人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王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份,董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上线”(未查实),对方让其查询银行卡状态等信息,并承诺每条信息支付1000元。董某随后联系了当时在汾阳市公安局工作的王某,告知情况并与王某协商好处费二八分成,王某占八成,董某占二成。

董某从“上线”处获取需要查询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再提供给王某。王某则负责利用公安内部系统来查询银行卡状态、主体信息以及对银行卡进行查扣的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等信息。王某多次以办案为由利用公安民警的数字证书对董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以电话、图片及视频等方式发送给董某,随后董某再将该信息提供给“上线”。

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和董某共计查询银行卡账户状态等信息141条,收取上线好处费141000元。2025年11月17日,王某以销售酒品的名义收取董某支付宝转账112800元,董某获利28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交违法犯罪所得112800元,董某主动退交违法犯罪所得28200元。

2026年4月1日,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随案移送的违法犯罪所得14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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