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走进酒吧点了一杯特调饮品时,你或许并不清楚这杯饮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外还可能掺杂着什么。去年底,深圳发生了一起因误饮“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剧。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刘某甲,在酒吧过量摄入含该成分的饮品后,因γ-羟基丁酸中毒身亡。2023年10月25日凌晨,王某某和梁某某相约到龙岗区一家酒吧饮酒,由酒吧营销人员郑某某负责订台。两人在SV55卡座就座后,梁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约40毫升“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加入绿茶中勾兑成“滴滴水”,并与王某某等人一起饮用。为了留住客户并让他们多买酒水,郑某某叫来酒吧的“维护女”刘某甲到SV55卡座与他们一起喝酒。

随后,王某某要求郑某某拿空扎壶到SV61卡座找罗某添加“滴滴”原液。罗某朝扎壶内喷了约30滴“滴滴”原液,郑某某将装有“滴滴”原液的扎壶带回SV55卡座,并加入两瓶绿茶勾兑成一扎壶“滴滴水”。期间,刘某甲摄入了约两大杯“滴滴水”。凌晨4时30分许,刘某甲离开酒吧。当天早上7时许,她因过量饮用“滴滴水”身体出现异常,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因γ-羟基丁酸中毒死亡。

1,4-丁二醇是γ-羟基丁酸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迅速转化成γ-羟基丁酸。这种物质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物,属于合成毒品。
案发后,罗某、王某某、梁某某和郑某某均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其中,罗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某一年十个月,梁某某一年,郑某某一年七个月。王某某、梁某某和郑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7万元和3万元,并获得谅解;酒吧所属公司另赔偿123万元。
所谓的“滴滴原液”不是普通饮品添加剂,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体。无论是饮酒参与者还是提供者,一旦触碰,不仅可能背负刑事责任,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对消费者而言,酒吧里的“新潮饮品”暗藏致命风险,切勿因好奇或轻信而拿生命开玩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