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陆克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陆克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4年间,陆克华利用担任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评审、资质审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9亿余元。
法院认为,陆克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陆克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