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浮梁法院对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2016年,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浮梁法院判决偿还原告乐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王某某获130万元,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将全部资金用于其他花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及犯罪的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负有履行义务的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钱不还”的拒执行为,既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公然践踏司法权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院将持续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群众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