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该解释针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明确规定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根据解释,受害人可以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法院将予以支持。若保险赔偿后仍不足以覆盖损失,剩余部分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该解释针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明确规定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根据解释,受害人可以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法院将予以支持。若保险赔偿后仍不足以覆盖损失,剩余部分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