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通信网络公司的一名高管与两名技术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了公司40多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的办公室、实验室、部件设备等资源以及产品优化方案等研发经验,为他们在外设立的两家同业竞争企业开发同类通信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这一行为持续了9年之久。

公司随后将这三名高管及两家相关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00万元。2025年3月,江苏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五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涉案通信产品系统模块的销售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五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