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影响力,组织公司40多名员工为其干私活,研发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通信产品,时间长达9年。这名高管因此被公司起诉至法院。
江苏高院审理查明,该高管伙同两名技术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40多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的办公室、实验室、部件设备等资源以及产品优化方案等研发经验,为三人在外设立的两家同业竞争企业研发同类通信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从2013年至2022年持续了9年之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袁滔表示,企业的员工应对企业忠诚,不应“做私活”。这种行为将原本应归于原告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商业机会抢走,给原告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
公司随后将涉案高管等三人及两家相关企业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元。2025年3月,江苏高院二审判决认为五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这一“干私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但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认定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销售涉案通信产品系统模块的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五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袁滔强调,被告的行为非常恶劣,应当通过司法手段给予否定性评价,以引导正当竞争。




